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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综合有关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进行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抽检信息;查处食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监测信息;查处、取缔流通环节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查处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治。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
  (一)强化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由市食安办统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计划和结果应当报市食安办备案。市食安办要加大评价性抽检力度,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有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日常监测预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风险性评价和综合分析,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三)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处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安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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