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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
  (一)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制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情况;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员编制与工作相适应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区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1.加强区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职能部门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采取果断措施,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予以处置。
  2.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各街(乡镇)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在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食品药品监测网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管理。
  3.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要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支持,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装备和监测抽检技术条件,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物资储备。食品安全工作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强化部门责任体系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分段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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