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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着力构建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条件差的老旧城市区、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有条件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解决20余万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每年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少于全市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20%,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不少于全市住房供应总量的20%。
  (六)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充分调动各类企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七)强化住房用地的年度计划管理。及时制订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总量要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合理增加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效率。
  (八)完善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出让前,国土规划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协商拟订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及时提出商品住房建设等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控制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规划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对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依法加快处置闲置住房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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