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武政〔2010〕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各区、各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要全面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考核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做好个人申请住房贷款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二套住房。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督促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高出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