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协调,导致责任分区不明,现场管理混乱的;
(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配套工程,施工围挡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设置围挡,或者对其裸露的泥土采取覆盖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文明施工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挡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堆放的;
(四)进出道口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
(五)施工现场排水不畅,造成大面积积水的;
(六)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或者裸露泥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七)拆除施工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八)凌空抛洒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
(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