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鼓励前款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