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工程建设期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督查,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按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公铁指发〔2010〕5号)执行。
(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属地征收,由施工企业直接向施工地所在地税部门缴纳,由同级财政按即得收入返还,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免收耕地占用税。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及市以下的一律免缴,须向省及省以上缴纳的,由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按低限缴纳或缓缴。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按1/3收取。涉及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房照只收工本费。在拆迁户集中区域,由市政务大厅实行现场办公,简化手续,一站式服务。
五、组织领导
由辽源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
各有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好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具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要自上而下签定包保责任书,层层落实。
(二)周密安排,细致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执行,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加强督查,兑现奖惩。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定期检查征地拆迁进度,通报情况。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按征地拆迁资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做好群众工作,宣传政策,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一旦发生矛盾,由属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