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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所属的企业(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单位)治理的事故隐患及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要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并落实各级监管责任人,确保定期专人检查、专人负责。

  五、实施步骤

  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是落实企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创新举措,通过网络化管理,逐步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1年,分五个阶段在全市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本次工作宣传贯彻到本地区、本行业所有企业(单位),决不能留死角。要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级分解落实各自责任,明确责任人,并制定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包括责任分解落实表),由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统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阶段(3月11日-4月30日)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本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自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自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0日)

  1.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逐级上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隶属关系要对企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企业(单位)整改工作总体上重点突出治理事故隐患和监控安全管理重点部位。

  (1)对能够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由企业(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登记在案,以备检查。

  (2)对不能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逐级落实责任人;对确定的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级落实责任人。

  各企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附表《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调查表》、《本溪市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调查表》要求,将治理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并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5月30日前统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从8月份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验收,验收工作主要是采取听汇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内容:

  1.各县(区)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情况。分别听取县(区)政府在本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的总体工作汇报,现场主要查看本地区、本行业开展此项工作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实施方案、责任制分解落实方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以及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材料、资料等。

  2.企业(单位)管理情况。在听取企业(单位)总体工作汇报后,现场主要查看本企业(单位)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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