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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计入收入,除此以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七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中购买、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居(村)委会初审。当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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