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
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8号),为规范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由本人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
(二)属地管理。
(三)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动态管理。
(六)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城区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我市城区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