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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居民
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O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 000元),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上按当年个人负担的10%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 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对发生医疗费用造成的损失在10 000元以上,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原则上按个人负担的10%进行临时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 000元。

  (三)因遭遇地震、地质、洪涝、火灾、风灾、雪灾、雹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家可归,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城乡家庭,视受灾情况每户给予500元至1 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因子女高中以上教育费用负担过重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年救助标准为50O至1 000元。

  (五)因其他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生活困难的,视困难情况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应急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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