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国家、省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审核资料;
(三)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范围;
(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是否已组织对项目的考察、论证和专家评审工作;
(四)考核还款计划的可行性,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五)对项目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六)担保措施的可行性,担保单位的担保实力;
(七)项目单位资信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风险状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政府直接举借或担保的债务,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待审资料,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区级政府通过市财政部门转借债务的,由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待审资料,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不经上述程序形成的债务,不列为政府性债务,市财政部门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市政府直接举借、担保或承诺的政府性债务审批权限:
(一)对一般性的举债项目,由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对特别重大的举债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举债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