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辽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18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为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由政府举借、财政担保、转贷或承诺,到期由政府偿还本息或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应由政府偿还或管理的企事业财务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借入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负债原则
第六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