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建立由政府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年度更新率达到20%以上。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设的“创业项目展示区”和市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常年向创业者推荐。
四、进一步强化贷款扶持
(一)增加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计划落实到位。金融机构在信贷规模许可的范围内,贷款额度最高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放贷规模每年不少于6 000万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对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6万元以内;对妇女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对发展情景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个体创业贷款可放宽到10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对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提供400万元以内的贷款。
(三)明确个体创业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在5万元以内,妇女个体创业在8万元之以内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在5万-6万元之间部分的利息,由省、市财政各给予50%贴息。除按国家规定的贴息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妇女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部分,由“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全额贴息”。
(四)放宽担保范围。将目前担保范围的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展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中省直企业在岗的中层以上干部。
(五)拓宽放贷渠道。各商业银行都要积极对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借款人相关贷款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办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进行审查;经上级行批准,经办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放款。
(六)创新担保机制。经人社(就业)部门确认的没有足额资产抵押、资质抵押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小企业和创业个体经济,由担保公司给予担保,出现风险由“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中提供给担保公司予以补偿。资产评估和公证等单位要以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