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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成立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或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2011年度煤矿救援救护协议,落实煤矿事故救援救护保障措施。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时间安排

  从2011年2月18日起,各煤矿企业须陆续进入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各产煤区(市、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并实施对本区域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全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原则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将于2011年2月21日开始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按规定和要求整改完毕后,提出书面复产验收申请。各产煤区(市、县)要加快煤矿复产(复工)工作进度,接到煤矿申请后,及时对申请验收的煤矿进行验收,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早日恢复生产(建设)。

  (二)各产煤区(市、县)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特别要督促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好上岗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确保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三)煤矿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复产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无力整改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四)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复产(复工)的相关工作,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质量关。

  六、加强节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对非法采煤行为的监管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彻底取缔非法窝点和杜绝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二)各产煤区(市、县)安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合作,采取联合执法,严肃处理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严厉打击以探代采煤炭行为,杜绝越层越界开采和探煤企业以探代采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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