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产(复工)。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县级复产(复工)工作检查验收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整改后验收合格方可复产(复工)。
(四)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将对各产煤区(市、县)开展的煤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对达不到复产(复工)验收标准的煤矿,责令进行重新整改验收,并对所在地政府进行通报。
三、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复产(复工):
(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即二十条)的要求。
(二)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煤矿的相关证照符合国家规定或其生产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四)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
(五)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完善、稳定、可靠。
(六)煤矿复产(复工)前必须完成对职工的岗位培训。
(七)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八)新建、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
(九)煤矿企业制定有完善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2011年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
(十)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有2011年度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制定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