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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四)实行属地推荐。凡未分配评选名额的行业、中央及省驻宜单位的推荐人选,由市筹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市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市(县、区)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格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宜春市劳动模范”或“宜春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4000元奖金。
  六、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筹备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宣传组、推荐审核组、会务组,承办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和表彰大会的具体时间等事项,由筹备委员会另行通知。
  市筹委会办公室电话:0795-3572552,传真:0795-3572552,电子邮箱:LCS2616@163.com

  附件: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单位

不低于45%

不低于25%

不超过30%

少数

民族

小计

备注

一线、专业

技术人员

企业管

理人员

企业

负责人

农民

乡镇企业

负责人

农民工

机关事业

先进工作者

市直

2

1

2

 

 

 

4

 

9

含中央省属企事业

经济开发区

1

 

1

 

 

 

1

 

3

 

宜阳新区

 

 

1

 

 

 

1

 

2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1

 

1

 

2

 

袁州区

2

1

1

2

1

 

4

 

11

 

樟树市

1

1

1

1

1

 

3

 

8

 

丰城市

3

1

2

2

1

1

3

 

13

 

靖安县

1

1

1

1

1

 

1

 

6

 

奉新县

2

1

1

1

1

 

1

 

7

 

高安市

2

1

1

1

1

1

2

 

9

 

上高县

1

1

1

1

1

 

2

 

7

 

宜丰县

1

1

1

1

1

 

1

 

6

 

铜鼓县

1

 

1

1

1

 

1

 

5

 

万载县

1

1

1

1

1

 

2

 

7

 

机动

 

 

 

 

 

 

 

 

5

 

合计

18

10

15

12

11

2

27

 

100

(含机动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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