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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二)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特别是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45%。企业职工含一线工人、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二是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25%。农民含农民工和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30%。副县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科级干部严格掌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非公有制企事业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在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或本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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