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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资产移交至使用单位。
  第四十二条 重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通告市财政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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