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0〕8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13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