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在开展立案侦查工作时,应定期将案件的侦查情况汇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相关主(监)管部门或检察院、法院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
(3)跨区县(自治县)或省(区、市)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侦查工作,需其他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4.性质认定。
(1)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报送案件材料,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案件类别分送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牵头组织认定,并依法出具性质认定意见书。
(2)性质认定意见书原则上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处置。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专案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对涉案人员进行严格控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取缔予以公告。
(2)专案组制订处置方案,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涉案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登记甄别和涉案物品的库存保管工作。
(3)专案组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及涉案人员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已查实的涉案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4)对于易损易变质的涉案资产,经专案组与检察院、法院协商,可按照法定手续,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提前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资金采取专行专户方式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5)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落实。
(6)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最短法定时间内予以判决,并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制订资产清偿兑付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的集资额比例清退集资款。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牵头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及资产清退的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订应急预案,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众的接访和宣传疏导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发生。
(8)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涉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办理特别重大案件所需经费,由案发区县(自治县)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