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查处。
1.案件受理。
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责任处(科)室和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报告,并回复举报人。
(2)对管理职能明确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超出职能权限的、跨行业并跨区县(自治县)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由案件受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置。
(5)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1)对案情较为单一、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调查取证困难、跨区县(自治县)从事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由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工作。
(3)在案件的调查取证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经市打非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3.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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