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地税局负责掌握并提供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税收缴纳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加大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企业的税务监督力度等。
7.市检察院应依法做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
8.市高法院应负责指导有关法院做好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和资产清理、拍卖以及兑付工作;对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积极协调推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
9.市维稳办要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维稳工作。
10.市政府法制办要积极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11.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以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1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对危害严重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予以及时通报,做好舆论引导。
13.市通信管理局应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网络信息的监控查处工作,协助核查网上信息来源,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嫌非法金融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市打非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处置工作。
三、操作流程
(一)监测预警。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并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积极办理落实。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制度和信息采集登记制度,落实责任处 (科)室和人员。通过个人举报、调查走访、新闻监督等方式,掌握本行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信息。
3.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理来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主 (监)管部门提供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信息的报送、通报与交办工作。
4.公安机关直接按法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市打非领导小组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