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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的通知
(渝办发[2010]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拟订的《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牵头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案件查处、清偿兑付和维稳善后等工作。
  (二)打早打小。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控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三)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四)依法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五)属地管理。未跨区县(自治县)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案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跨区县(自治县)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案发地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公司注册地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案发地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涉案金额最大的地区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跨省(区、市)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由市打非领导小组统一沟通协调,并指定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牵头负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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