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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政府工作的需要,参事队伍应保持一定的规模和合理的专业结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聘任制参事人数控制数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核批后,由市政府参事室掌握使用。其中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的,其行政编制由市政府参事室在参事编制中划拨,参事离任后收回;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被聘任的参事,工资、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不划转参事室。
  四、进一步明确参事的主要职责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参事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把群众对政府的意见、建议用《参事建议》和《参事调研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以帮助政府改进工作,减少决策失误。参事应参与地方立法、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讨论修改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起草的部门,应当在草拟或论证过程中征求参事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拓宽参事知情渠道,按照《条例》和渝委办发[2003]25号、渝府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参事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
  五、充分发挥参事的民主监督作用
  参事对政府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是《条例》赋予参事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领导可以根据各自分管工作,向参事交办调研课题,安排参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调研活动和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视察活动,调查了解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事参政咨询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参事的监督,对参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采纳与落实情况要及时给予反馈。
  六、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参事工作,为参事开展调研活动提供协助和方便。要认真办理参事建议,对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参事室要加强督办,注意跟踪反馈。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参事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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