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0]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它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参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政府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新时期的政府参事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参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积极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参事工作、支持参事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参事工作在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严格掌握参事选聘条件和程序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具有一定代表性、较大社会影响、较高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参事每届任期为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参事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期为3年。
选聘参事,必须严格按照聘任程序进行: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市政府参事室会同市委统战部、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其中市管干部应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长签发聘书。
三、保持适度的参事队伍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