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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四、关于集中整治
  (一)时间安排
  为彻底解决渣土运输带来的环境、交通秩序等问题,有序推进此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按照两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成立两个联合执法组,重点查处未登记备案的商砼、黄沙、石子及渣土运输车辆,每组由2名交警、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对未登记备案的车辆进行集中查扣。同时,查处无牌无证、超载等渣土运输行为。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由专项整治检查组负责实施,成立两个执法组,每组由2名交警、2名安监站工作人员、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重点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运输渣土行为,同时,对无牌无证运输、超载超速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设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集中整治结束后,工作转入长效管理阶段,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派驻2名民警到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协助执法,加大日常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二)处罚措施
  整治期间,对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获得《市区渣土运输核准证书》的单位和车辆违规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按照《徐州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的管理意见》扣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徐州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2.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不得参加工程渣土运输业务招投标。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格单位运输的,由市城管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核准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对未办理《安全证》、《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予以暂扣,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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