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事商砼及黄沙、石子等散装建筑物料的运输车辆应参照渣土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渣土运输实施招投标管理
凡2万立方米以上的渣土外运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及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渣土运输工程,一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2万立方米以下的渣土外运工程要在市城乡建设局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向市渣土管理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局拟定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并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直接发包备案的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发包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用于渣土专项整治。
1.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细则,按照合理价中标原则,由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2.市城管局对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参与渣土运输的投标。运输企业资格应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对信用好、管理好、年内无安全事故的单位,招投标给予一定加分奖励。达到三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三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二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
3.所有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应当在处置渣土前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申报出土量、回填量和处置时间等信息,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建立网上渣土处置调剂平台,将有关数据在网上公示,合理调配工程渣土。
(三)运输线路审批管理
自2011年4月1日起,渣土运输实行线路申报制度,运输线路的审批由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会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1.出土点和弃置点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查看后,在申报线路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印章。
2.运输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经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审核同意后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运输线路,领取《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3.未申报运输线路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运输行为与《通行证》所标明的工地名称、时间、线路以及驾驶人员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运输车辆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4.对零星渣土、无主建筑垃圾及装修、装潢垃圾,由各区设立临时收集点,集中处置,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弃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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