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渣土管理,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上门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条件,且无违法行为未处理和罚款未缴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并要求车辆和驾驶人一一对应,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凡列管的重点驾驶人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注明工地名称和地址、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弃置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等信息,无通行证或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上路行驶;对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水利、交通、房管、市政园林、人防、环保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通过招投标确定有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实施。
(五)市财政局负责渣土专项整治经费的保障,对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利息及渣土运输招投标综合服务费全额用于开展渣土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落实渣土弃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配合市城管局实施渣土处置资源化、减量化。
三、关于源头管理
(一)渣土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备案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市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车辆以及驾驶人员进行摸
底排查。公民个人以及未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车辆,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
1.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应将所属运输车辆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登记。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或挂靠车辆必须统一喷涂规定颜色、统一换发专段号牌、统一喷涂放大号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逐步加装车辆监控和密闭化设施。
2.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所属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运输车辆征收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1万元/车,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3.运输单位凭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实行年审制度。
4.自2011年4月1日起,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