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通知
(徐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做法,为加快推进我市港口运输企业转型发展,培育港口物流产业,发展水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发展集装箱运输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招商引资吸引力,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工商企业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优化港口功能定位,完善运输方式的迫切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港口调整运输结构,鼓励开展水运集装箱运输业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支持集装箱运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政策扶持
鼓励发展水运集装箱运输,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培育期暂定三年,即2010年至2012年)。
(一)资金补贴范围:
1.水运集装箱航线补贴。对在徐州港首次开辟的航线,航线运行一年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的,在三年培育期之内,内贸线每年度补贴20万元,外贸线每年度补贴40万元。
2.货代公司补贴和奖励。对在徐州注册的货代公司,给予代理从徐州港进出口集装箱每标箱20元补贴;每年代理从徐州港进出口集装箱达到5000标箱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1万标箱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
3.生产、贸易企业补贴。生产、贸易企业2010年从徐州港进出口集装箱,每标箱给予20元补贴;以后年度将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每增加1标箱给予30元补贴,增加3000标箱以上的,每标箱补贴40元。
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在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开辟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等级公路采取优惠月票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对途经徐州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卡车因集装箱尺寸等原因进行罚款。
(三)补贴资金申报时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