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计缴20年。
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与75周岁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缴,最长计缴20年。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管理时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只计缴生活护理费。
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纳入统筹管理时的标准一次性计缴,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等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与75周岁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缴,最长计缴20年。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抚恤金计缴至18周岁。
(二)工伤医疗待遇费用
老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计缴至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为:一级伤残的,每年为3.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的,每年为2.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的,每年为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伤残的,每年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的,每年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年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的,每年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每年为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的,每年为0.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的,每年为0.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等级的,每年为0.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老工伤人员实际年龄超过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或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计缴的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当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申请表》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花名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仍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