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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者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以下简称“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包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和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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