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基层平台组织建设
(一)统一机构名称。结合我市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职能。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使用“××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名称并加挂相应标牌;标识由省统一设计,县(市、区)统一制作,悬挂于办公场所。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使用“××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名称并加挂相应标牌。
(二)加强镇、村平台人员配备。各地要按照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要求,根据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区内劳动力资源人数、就业人口、用人单位数量、社会保障服务人数、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并实行动态管理。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每6000名左右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可采取“内部调剂、公开招聘、政府购岗”等办法解决。2010年底前,人口8万人以下(含8万)的镇工作人员配置不少于3人,8万人以上的不少于4人。2010年底前,按照“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各行政村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每村根据实际情况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协理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过渡到每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协理员。
(三)切实保证基层平台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各地要以满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为原则,将镇服务所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按单位性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镇级平台通过公开招聘、政府购岗等配备的工作人员,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村服务站专职人员经费,通过购买特定公益性岗位解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待遇水平不低于同类人员标准。镇、村平台通过政府购岗配备的工作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信息网络等基层平台建设费用,可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就业再就业省级补助资金中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也可根据政策规定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县(市、区)根据镇、村平台承担的任务安排工作经费。各地应将省、市、县用于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投入的资金与上述资金统筹使用。
(四)明确乡镇平台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审核、上报相关资料,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转移(就业)镇、村活动;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社会保险扩面、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等服务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做好辖区内劳动监察投诉受理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对所辖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明确村级平台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开展城乡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受镇所委托可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转移(就业)村活动;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库,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服务;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协助做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和被征地农民保障的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