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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通知

  (三)发放方式。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的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
  2.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和前几年度未参加登记确认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市属企业中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属地原则,由牡丹区、菏泽开发区等属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县区属及以下、其他各类企业由县区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调查登记,核实、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登记确认情况汇总,并于1月31日前报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办公室和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依据登记确认情况,企业有能力支付补助未支付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经市、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破产、困难企业的,其符合领取条件未领取补助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登记手续。
  3.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2月20日前将破产、困难企业中应发放补助的人员情况和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政府。市、县区政府分别根据本级人口计生部门所报情况统筹资金,每年3月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市属企业所需资金由市人口计生部门拨付企业所在县区。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3月20日前以“直通车”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手中。
  各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3月2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及《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30%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
  (四)破产、困难企业认定。
  1.为进一步做好市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市政府确定成立由市人口计生、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菏泽市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属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对县区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参照市里的作法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区属及以下破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2.破产企业的认定以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法院破产文书或有关文件为标准;困难企业由同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工资发放、生产经营、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后依据具体标准认定。各县区困难企业认定标准,要报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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