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此项政策在部分企业特别是困难、破产企业中仍未得到落实,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深入宣传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标准及范围。
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时,按照市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 经费渠道。
1.正常运转的企业,补助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商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