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及其家属在自行协商、调解组织调解时,患方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疗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二)对病历及实物存在异议时,按照双方意愿,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规定应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处置完毕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派人赶赴现场跟踪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告知医患双方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会同卫生、司法等部门及患方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对非法停尸、打砸抢烧、借机滋事等各种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调解医疗纠纷, 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正确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三)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四)调解达成一致时,制作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