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购买自住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手续;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的,可申请追加1名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核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造价的50%。
(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到期日。
(三)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同时也不得低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30%。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银行商业性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