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现职工政策外怀孕的,要动员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给驻地乡镇(街道),由驻地乡镇(街道)采取适当稳控措施并通报主管方,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避免出现违法生育。11.人口计生奖惩制度。企业要认真落实职工法定奖励政策,在招录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在选拔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评先树优时,同等条件下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优先;在推荐各级各类代表委员时,对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查。12.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情况;办理二孩《生育证》公示;对违法生育职工的处理处罚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五、建立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3.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各企业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指标的设置和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科学性、实效性、导向性。本着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企业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未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人口计生职责或协助义务,或未完成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处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支行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通过考核,促进企业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1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与分公司(科室、车间)负责人层层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与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六、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5.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支持、协助和配合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抓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对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企业,负责协调、督促落实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关系的交接,防止出现管理服务空档。16.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汇报交流情况,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应主动加强与属地各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17.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对工作突出、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完不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并实行“一票否决”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