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企业人口计生机构和队伍建设
4.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设立人口计生办公室,负责本企业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工作。选配年轻化、知识化、责任心强的女性担任计生主任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数量应根据企业职工规模进行配备,职工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2人;1000以上的,配备3-5人。企业各分公司或车间根据女职工数量建立育龄妇女小组,每组配备1名小组长,班组配备计生信息员。6.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引导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凡育龄女职工超过50名的企业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四、建立健全企业人口计生管理制度
7.人口计生育宣传教育制度。坚持人口文化、生育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积极宣传国情国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晚婚晚育等知识,引导职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8.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驻地乡镇(街道)的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孕情、环情检查服务。要在车间、活动室等场所设立药具自取箱,方便职工随时获得免费避孕工具,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殖健康水平。9.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女职工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档簿,按照企业主管、企业协管和流动人口分别建档,主管的打印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协管的建立《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流动人口建立《流入全员信息登记表》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每月对本单位育龄职工的婚、孕、育、节育等信息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可在职工每月工资项目中明确;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补助发放情况;流动人口信息反馈表、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通报单(联系函回执);孕检或健康查体记录、药具发放记录;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合同和各类文件及文书等;计划生育协会活动记录。10.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企业在招录职工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的户籍属于驻地县(市、区)的已婚育龄女职工,及时通报驻地乡镇(街道),再由驻地乡镇(街道)通报给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落实管理责任;户籍属于驻地县(市、区)以外的育龄女职工,要查看经驻地乡镇(街道)审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没有审验的,督促其及时到驻地乡镇(街道)审验,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并及时通报驻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交接管理函》的形式,将其婚育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情况,通报给驻地乡镇(街道)进行管理关系移交,避免脱管;对企业主管的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但因长休、病休等原因未在企业工作的已婚育龄女职工,企业应在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送《离岗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委托管理函》,通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孕情监测,并互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