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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企业人口计生机构和队伍建设
  4.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设立人口计生办公室,负责本企业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工作。选配年轻化、知识化、责任心强的女性担任计生主任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数量应根据企业职工规模进行配备,职工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2人;1000以上的,配备3-5人。企业各分公司或车间根据女职工数量建立育龄妇女小组,每组配备1名小组长,班组配备计生信息员。6.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引导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凡育龄女职工超过50名的企业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四、建立健全企业人口计生管理制度
  7.人口计生育宣传教育制度。坚持人口文化、生育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积极宣传国情国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晚婚晚育等知识,引导职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8.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驻地乡镇(街道)的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孕情、环情检查服务。要在车间、活动室等场所设立药具自取箱,方便职工随时获得免费避孕工具,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殖健康水平。9.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女职工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档簿,按照企业主管、企业协管和流动人口分别建档,主管的打印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协管的建立《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流动人口建立《流入全员信息登记表》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每月对本单位育龄职工的婚、孕、育、节育等信息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可在职工每月工资项目中明确;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补助发放情况;流动人口信息反馈表、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通报单(联系函回执);孕检或健康查体记录、药具发放记录;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合同和各类文件及文书等;计划生育协会活动记录。10.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企业在招录职工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的户籍属于驻地县(市、区)的已婚育龄女职工,及时通报驻地乡镇(街道),再由驻地乡镇(街道)通报给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落实管理责任;户籍属于驻地县(市、区)以外的育龄女职工,要查看经驻地乡镇(街道)审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没有审验的,督促其及时到驻地乡镇(街道)审验,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并及时通报驻地乡镇(街道)。企业主管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交接管理函》的形式,将其婚育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情况,通报给驻地乡镇(街道)进行管理关系移交,避免脱管;对企业主管的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但因长休、病休等原因未在企业工作的已婚育龄女职工,企业应在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送《离岗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委托管理函》,通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孕情监测,并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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