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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渔业水面、滩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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