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科学制定城乡住宅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将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确定的“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建设。在农村,按照“一社区(村)一园”的原则,每个农村社区配套建设1处标准化幼儿园;原则上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幼儿园。
201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并明确每年的建设实施任务;各区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报市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7.加快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编制、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方案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抓好幼儿园的配套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工作,做到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小区不能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由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新建、改建、异地补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擅自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权属单位要尽快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
8.加强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县、镇、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县、市、区政府负责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布局规划及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扶持政策;镇政府是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方力量进行配套建设。
9.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校舍(园舍)、选派公办幼儿教师、拨付公用经费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对新、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也可采取合作办园、委托办园等形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优树先等方面与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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