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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政发[201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生,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8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11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1以内,石膏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枣矿集团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03以内。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省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层层分解量化,细化监管职责,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及市直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区(市)、部门、乡镇(街道)、企业;

  二、突破矿山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含一起)以上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之一的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矿山企业;

  三、地面企业发生累计死亡2人(含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四、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地面企业及事业单位;

  五、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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