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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0]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枣庄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合理开发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节约保护、以供定需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与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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