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6.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优化结构,提高民营经济市场竞争力
28.大力发展产业园区和各类市场。发挥我市区位、资源和基础优势,大力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突出抓好10个重点产业集群、20个重点特色产业镇、50个专业村建设,吸引企业向园区集中。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方式,积极发展各类商业市场,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规范市场秩序,并积极探索新型交易方式,逐步形成产供销相衔接、信息化和集约化相匹配、门类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
29.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结构。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四项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围绕鲁南经济带区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30.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投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建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以对外投资和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境外重大经济社会信息,吸纳安排民营企业随团参加重要出访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31.加强民营业户的管理。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鼓励民营业户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伤保险等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较大生产事故。对管理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所创造的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意识,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控制和标准体系,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标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到2015年力争创建省长质量奖3件、市长质量奖15件。引导企业树立卓越的质量观念,推广科学、先进和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