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6.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8%以上,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地方税收比重达到65%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5%以上。
7.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业户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符合物流企业标准、具备一定企业规模条件、从事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和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与重点制造企业配套的民营企业和按照规划建设的民营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兼并、联盟等方式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民营物流企业由传统运输型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
8.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区(市)级以上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用于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及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鼓励、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支持民营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到农村创办中药材种植基地,与药厂建立“公司(工厂)+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一体化的中药材种植模式。
10.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交通运输业。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满足法定程序要求条件下,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11.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符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额度较大、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