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枣政发[2010]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市的民营经济发展仍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推动就业富民、加快城市转型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今后5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3.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矿产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4.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