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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11)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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