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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的。

  第六条 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考核。根据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规定,在长江重庆段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考核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七条 对区县(自治县)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占表彰对象的50%,二等奖占40%,三等奖占10%(并列除外)。(若得分相同,则以实际死亡人数与当年控制指标相比的下降幅度由高到低排序;再相同者则以较大事故起数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条 对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表彰奖励。通过统一组织考核,按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并荣获“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予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控制指标,统计数据12月20日(较大以上事故除外)截止,报送时间12月25日截止。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安委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每季度的过程考核监督,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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