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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住房市场变化情况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对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进行动态调整。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提出涉及住宅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确保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部门要把相关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积极研究采用竞争达到地价上限后改用竞联建公租住房面积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联建”等措施确定受让人,防止出现高地价影响市场预期。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国土房屋、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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