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转让。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使用其它合法市场主体转让的字号或名称(使用转让的字号或名称应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将自己合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或名称转让他人。
九、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实施现场发照制度。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登记条件的,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十、实施高校毕业生试营业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半年试营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试营业期间,免于年度验照,工商部门安排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重点予以扶持。
十一、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要实施“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制度,为高校毕业生等提供免费的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加班服务。
十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选择申办不同类型的企业自主创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有关企业设立的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申办无须验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灵活、既可含有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也可含有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合伙企业,解决高校毕业生首次申办企业的出资困难问题。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基层工商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账,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优秀重点企业实施预约年检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优秀重点企业,工商部门可根据其申请确定其为预约年检企业,企业可在预约的期限内到工商部门年检,并免缴年检费。
十五、帮助高校毕业生克服创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其申请,在一年内暂缓吊销营业执照。